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

来源:住建部网站

日前,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通知中提到为适应城市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改进和完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推动城市更新过程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科学开展,经充分协商,决定于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在北京、广州等31个市县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

对试点市县的城镇老旧小区、旧商业区、旧厂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以及利用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探索开展以下工作:

  (一)完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依据。既有建筑改造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应不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既有建筑改为他用的,试点市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新旧消防技术标准,共同研究确定不同功能类型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术要点,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连片改造中综合运用消防新技术、新设备、加强性管理措施等保障消防安全的,试点市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

  (二)优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的,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可以不用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改为他用但不变更产权的,试点地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免于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情形。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验收应以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为依据,细化与竣工验收同步开展或整合开展的具体措施。

  (三)探索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火灾危险等级较低的,探索通过精简申请材料、告知承诺等方式,简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同步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信用管理。

  (四)完善技术服务管理措施。规范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设计施工技术指导、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等环节的第三方技术服务行为,完善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失信追责、信用恢复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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