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危险等级的划分

根据火灾荷载、室内空间条件、人员密集程度、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扑救初期火灾的难易程度,以及疏散及外部增援条件等因素,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危险等级划分为以下四类八级。
(1)轻危险级
一般是指可燃物品较少、火灾放热速率较低、外部增援和人员疏散较容易的场所,如住宅、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的旅馆、办公楼,仅在走道设置闭式系统的建筑等。
(2)中危险级
一般是指内部可燃物数量、火灾放热速率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剧烈燃烧的场所。大部分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划归中危险级。根据此类场所种类多、范围广的特点,其又分为中危险Ⅰ级和中危险Ⅱ级。
1)中危险Ⅰ级
①高层民用建筑。旅馆、办公楼、综合楼、邮政楼、金融电信楼、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塔等。
②公共建筑(含单、多、高层)。医院、疗养院;图书馆(书库除外)、档案馆、展览馆(厅);影剧院、音乐厅和礼堂(舞台除外)及其他娱乐场所;火车站、机场及码头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小于 5 000㎡的商场,总建筑面积小于 1 000 ㎡的地下商场等。
③文化遗产建筑。木结构古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等。
④工业建筑。食品、家用电器、玻璃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等;冷藏库、钢屋架等构件建筑。
2)中危险Ⅱ级
①民用建筑。书库,舞台(葡萄架除外),汽车停车场(库),总建筑面积5000m²及以上的商场,总建筑面积1000 ㎡及以上的地下商场,净空高度不超过 8 m、物品高度不超过 3.5 m 的超级市场等。
②工业建筑。棉毛麻丝及化纤的纺织、织物及制品,木材木器及胶合板,谷物加工、烟草及制品,饮用酒(啤酒除外),皮革及制品,造纸及纸制品,制药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等。
(3)严重危险级
一般是指火灾危险性大,且可燃物品数量多,火灾发生时容易引起猛烈燃烧并可能迅速蔓延的场所。严重危险级可细分为严重危险级Ⅰ和严重危险Ⅱ级。严重危险Ⅰ级一般是指印刷厂、酒精制品、可燃液体制品等工厂的备料及生产车间。净空高度超过8m,物品高度超过 3.5 m 的超级市场等。严重危险级Ⅱ一般是指易燃液体喷雾操作区域、固体易燃物品、可燃的气溶胶制品、溶剂清洗、喷涂油漆、沥青制品等工厂的备料及至产车间,摄影棚、舞台葡萄架下部等。
(4)仓库火灾危险级
根据仓库储存物品及其包装材料的火灾危险性,将仓库火灾危险等级划分为Ⅰ、Ⅱ、Ⅲ级。仓库火灾危险Ⅰ级一般是指储存食品、烟酒以及用木箱、纸箱包装的不燃或难燃物品的场所。仓库火灾危险级Ⅱ一般是指储存木材、纸、皮革、谷物及制品、棉毛麻丝化纤及制品、家用电器、电缆、B 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钢塑混合材料制品等物品和用各种塑料瓶、盒包装的不燃物品及各类物品混杂储存的场所。仓库火灾危险Ⅲ级一般是指储存 A 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沥青制品等物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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