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中规定在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 500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 000 ㎡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 000 ㎡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 500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 ㎡的卷烟仓库。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 500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 000 ㎡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 50 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 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 2000 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
(7)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 500 ㎡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 000 ㎡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 200 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净高大于 2.6 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 0.8 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50㎡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机大于500㎡的营业厅。
(12)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